基本釋義:
指政府、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布或者公開宣告,宣布,“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”。其中包含兩方面的內容:一是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,公布依據政策、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動等;二是向國內外宣布法定事項,公布依據法律規(guī)定告知國內外的有關重要規(guī)定和重大行動等。
基本特點:
1.發(fā)文權力的限制性
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項和法定事項,發(fā)文的權力被限制在高層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范圍之內。具體說,國家最高權力機關(人大及其常委會),國家最高行政機關(國務院)及其所屬部門,各省市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行政領導機關,某些法定機關,如稅務局、海關、鐵路局、人民銀行、檢察院、法院等,有制發(fā)公告的權力。其他地方行政機關,一般不能發(fā)布公告。黨團組織、社會團體、企事業(yè)單位,不能發(fā)布公告。
2.發(fā)布范圍的廣泛性
公告是向“國內外”發(fā)布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的公文,其信息傳達范圍有時是全國,有時是全世界。譬如,中國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國科學院院士名單,一方面確立他們在我國科學界學術帶頭人地位,一方面盡力為他們爭取在國際科學界的地位。這樣的公告肯定會在世界科學界產生一定的影響。中國有關部門還曾在《人民日報》上刊登公告,公布中國名酒和中國優(yōu)質酒的品牌、商標和生產企業(yè),已便消費者能認清名牌。
3.題材的重大性
公告的題材,必須是能在國際國內產生一定影響的重要事項,或者依法必須向社會公布的法定事項。公告的內容莊重嚴肅,體現(xiàn)著國家權力部門的威嚴,既要能夠將有關信息和政策公諸于眾,又要考慮在國內國際可能產生的政治影響。一般性的決定、指示、通知的內容,都不能用公告的形式發(fā)布,因為它們很難具有全國和國際性的意義。
4.內容和傳播方式的新聞性
公告還有一定的新聞性特點。所謂新聞,就是對新近發(fā)生的、群眾關心的、應知而未知的事實的報道。公告的內容,都是新近的、群眾應知而未知的事項,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聞的特點。公告的發(fā)布形式也有新聞性特征,它一般不用紅頭文件的方式傳播,而是在報刊上公開刊登。
基本分類:
1.重要事項公告
凡是用來宣布有關國家的政治、經濟、軍事、科技、教育、人事、外交等方面需要告知全民的重要事項的,都屬此類公告。常見的有國家重要領導崗位的變動,領導人的出訪或其他重大活動,重要科技成果的公布,重要軍事行動等等。如中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確認中國人大代表資格的公告,新華社受權宣布中國將進行向太平洋發(fā)射運載火箭試驗的公告,都屬此類公告。
2.法定事項公告
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一些重要事情和主要環(huán)節(jié)必須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民公布。例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第三十九條規(guī)定:“發(fā)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(fā)現(xiàn)駁回理由的,專利局應當作出審定,予以公告?!?/span>
3.專業(yè)性公告
有一類公告是屬于專業(yè)性的或向特定對象發(fā)布的,如經濟上的招標公告,按專利法規(guī)定公布申請專利的公告;也有按國家民事訴訟法規(guī)定,法院遞交訴訟文書無法送本人或代收人時,可以發(fā)布公告間接送達,是向特定對象發(fā)布的,這些都不屬行政機關公文。
基本框架:
1. 標題。一般由三部分組成:“公告”標發(fā)文機關和文種,有時只標文種即可:標題如無發(fā)文機關名稱則在結尾必須落款?!巴ǜ妗睒祟}一般要標出單位或事由。
2. 正文。包括開頭的原因,講原因目的;主體的事項,及告知的內容,可以分條款寫下;最后是寫結尾,寫實施的期限、范圍以及違反如何等,也可以簡潔地提出對人民的希望,對違背者的警告等,然后再寫、或結尾只寫結束用語,如“特此公告”等。
3. 文尾。包括署名和日期。以機關名義發(fā)布,標題如已有機關名,就不必署了。
由于告語面廣,撰寫時要注意:事理周密無漏洞,條理清楚不啰嗦,語言通俗不鄙俚,文風嚴肅不做作。做到易讀易懂易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