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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歡案帶給我們哪些思考?
原木老師
2018年12月
一、案件回放:無期為何改判5年?
2014年4月14日,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于歡因借高利貸,被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。警察趕到后,并未有效控制住現(xiàn)場,于歡在警察離開接待室后,想跟著警察一起出去被阻止,情急之下拿刀傷人,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。其中,杜志浩因未及時就醫(yī)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,另外兩人重傷,一人輕傷。
2017年2月17日,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。
2017年3月23日,《刺死辱母者》一文首發(fā)于《南方周末》,經各方轉載后,這起涉及“正當防衛(wèi)”議題的殺人案引發(fā)了輿論的震動,更是激起了全國性的討論。
2017年3月24日,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上訴案。
2017年5月26日,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布于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,民警朱秀明等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,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。當天,聊城市冠縣紀委、監(jiān)察局官方網站發(fā)布對相關民警黨員干部處分決定。
2017年5月27日,山東省高級人民二審通過微博全程直播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。6月23日做出二審判決,認定于歡的行為屬于防衛(wèi)過當,不構成故意殺人罪,不構成自首,一審判決認定的故意傷害罪正確,但量刑過重,改判有期徒刑5年。
二、此案涉黑:案件背后牽扯了哪些人?
2018年4月12日,山東聊城市東昌府區(qū)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吳學占團伙涉黑案,被于歡刺死的杜志浩生前是該團伙的積極成員之一。2018年5月11日,東昌府區(qū)人民法院對吳學占等1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,以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強制侮辱婦女罪、強迫交易罪、故意毀壞財物罪、非法拘禁罪、故意傷害罪、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被告人吳學占有期徒刑25年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2018年6月29日,山東聊城中院二審維持原判。
2017年5月以來,山東聊城已先后4次通報查處涉及吳學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的公職人員16人,其中12人分別受到了警告、開除等黨紀、政紀處分,2人被辭退,2人被移送司法。上述16人均為冠縣公安系統(tǒng)工作人員,其中2人為冠縣公安局黨委委員。2018年9月15日,聊城紀委監(jiān)委再次通報,冠縣人民醫(yī)院原黨委書記、院長張汝勝,總務科科長宋濤為吳學占黑惡勢力充當“保護傘”被查處。冠縣紀委監(jiān)委給予張汝勝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,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;給予宋濤留黨察看二年、政務撤職處分。2018年9月30日,聊城市東昌府區(qū)人民法院通報,已對冠縣東古城鎮(zhèn)原鎮(zhèn)長武德明非法拘禁案一審公開宣判,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武德明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。法院審理查明,因冠縣東古城鎮(zhèn)某村村民王某某持續(xù)信訪,2013年12月,時任東古城鎮(zhèn)鎮(zhèn)長的武德明安排吳學占對其看管控制。2018年10月16日,山東省聊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官方網站通報,對冠縣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、副局長韓紅光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,冠縣監(jiān)委給予其撤職處分,具體問題之一是為吳學占涉黑團伙充當“保護傘”。目前,涉“于歡案”被查處的公職人員已達20人。
2018年11月14日,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、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,被告人于西明、蘇銀霞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,于歡父親獲刑4年、母親獲刑3年,并處不等罰金。
三、熱點解讀:于歡案在法治建設上有何積極意義?
于歡案,在輿論的密切關注下,經歷了從一審無期到二審輕判,從掃黑除惡、追責“保護傘”到審判非法吸儲案,一方面見證了輿論與司法的良性互動見證了法治社會的不斷進步,另一方面反映了轉型時期社會治理面臨的矛盾問題復雜交織。
于歡因刺死辱母者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,經媒體報道后引發(fā)全民關注和大討論,公檢法有關部門積極回應民眾關切,檢察機關對該案件事實證據(jù)全面審查,公安機關也開始核查民警處警和辦案情況,山東高院在二審時通過微博對案件進行了全程直播,通過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回應廣大民眾心中的公平正義。二審認定于歡的行為屬于防衛(wèi)過當,改判有期徒刑5年。于歡一案,起于輿論,終于法治,良性互動有力推動了社會的進步。
首先,于歡案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義。于歡案從一審的“故意傷害”到二審的“防衛(wèi)過當、故意傷害”,充分考慮案件的高利貸和非法逼債等情節(jié),通過理清事實證據(jù)和司法公開,在倫理與法律之間做出最優(yōu)的價值判斷,既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,又消弭民眾誤解和猜忌,實現(xiàn)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(tǒng)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