材料
2017年1月16日,支某外出遛狗后遲遲未歸,其家人報警稱懷疑支某掉入冰中。當晚經(jīng)民警查找,發(fā)現(xiàn)支某于永定河攔河閘南側消力池里死亡。2017年1月20日,公安機關出具《鑒定結論書》,認定支某為溺亡,不屬于刑事案件。
2017年10月,支某的妻子、父母和女兒等近親屬向北京市豐臺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以對永定河河道及河道水利設施存在行政管理職能的北京市水務局、豐臺區(qū)水務局、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、豐臺區(qū)永定河管理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,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、幼兒撫養(yǎng)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2萬元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:支某溺亡地點位于永定河攔河閘側面消力池。從性質上看,消力池系永定河攔河閘的一部分,屬于水利設施的范疇,并非對外開放的冰場;從位置上來看,消力池位于攔河閘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間處;從抵達路徑來看,抵達消力池的正常路徑,需要從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樓梯到達河道,再從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攔河閘下方,因此無論是消力池的性質、消力池所處位置還是抵達消力池的路徑而言,均難以認定消力池屬于公共場所,而侵權責任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是針對經(jīng)營性公共場所管理人的法定義務,故永定河管理處對消力池冰面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。
且從侵權責任的構成上看,一方主張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應就另一方存在侵權行為、主觀過錯、損害后果且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等承擔舉證責任。本案所涉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動、通行場所,依據(jù)一般常識即可知,無論是進入河道或進入冰面的行為,均容易發(fā)生危及人身的危險,對此類危險后果的預見性,并不需要管理機關事先的警告、告知,亦不需要專業(yè)知識就可知曉。支某在明知進入河道、冰面行走存在風險的情況下,仍進入該區(qū)域并導致自身溺亡,其主觀上符合過于自信的過失、其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為,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后果。
綜合全案證據(jù),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支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一審判決作出后,支某近親屬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了上訴請求,維持一審判決。
公選王問題1:請談談對以上材料反映內容的看法。(6分,200字左右)
這個案例體現(xiàn)了司法機關以公正裁判為社會樹立規(guī)則,倡導社會公眾莫任性、守規(guī)矩,是一個值得肯定的判例。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,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國家相關機構無時無刻的提醒之下。如果受害者實施了明知會引發(fā)危險的不合理行為,卻能獲得無過錯方的賠償,無疑將成為效仿的對象,也將給設施管理方帶來無法履行的義務,更是對公平正義的褻瀆。對這類事件,司法裁判理應厘清是非,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公民行為邊界,不讓未違法者為他人的無知無畏擔責。
公選王問題2:作為公職人員,應該如何提高法治意識。(8分,300字內)
題目出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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