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型案例:
某公司在某小區(qū)開有一家美容店,黃某系該公司股東兼任美容師,邵某系該小區(qū)業(yè)主,邵某因美容服務問題在美容店內與黃某發(fā)生口角。邵某利用其小區(qū)業(yè)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,在雙方發(fā)生糾紛后多次在業(yè)主微信群中散布謠言,對某公司、黃某進行造謠、誹謗、污蔑、謾罵,并將黃某從業(yè)主群中移出,某公司因邵某的行為生意嚴重受損。為此,某公司、黃某向法院起訴請求邵某賠禮道歉、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,同時要求賠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計3萬元。
公選王問題:
1.有人說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權,邵某的行為不算錯,你怎么看?
2.請談談你對法院裁判結果的看法。
最高法裁判結果:
北京市順義區(qū)人民法院認為,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譽權,公民、法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,禁止用侮辱、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譽。本案中,邵某在與黃某發(fā)生糾紛后,在雙方共同居住的小區(qū)業(yè)主微信群中針對某公司、黃某發(fā)表言論并使用黃某照片作為配圖,其對某公司、黃某使用了貶損性言辭,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發(fā)表涉案言論的客觀真實性,造成不當言論的傳播,邵某在主觀上具有過錯。網絡信息傳播迅速,從微信群中其他用戶反映情況看,涉案言論確易引發(fā)對某公司經營的美容店的猜測和誤解,導致對某公司、黃某的負面認識,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,故邵某的行為侵犯了某公司和黃某的名譽權,邵某應當就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。一審法院酌情支持了黃某要求賠禮道歉、賠償精神損失以及某公司要求賠禮道歉、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。邵某不服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三、典型意義
在互聯(lián)網+時代,微信雖為網絡虛擬空間,但已成為與人們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。微信群、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,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網絡空間同樣需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(guī),不能為所欲為、不加節(jié)制。在微信群、朋友圈中損毀他人名譽,構成網絡名譽侵權,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本案對于規(guī)范公民網絡空間行為、樹立文明交往風尚、構建良好網絡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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